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审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表》;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应急预案》;
3.《安全评估报告》;
4.《燃放作业方案》。
(二)申请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3.燃放作业方案;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二、受理及审核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交请材料,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报市(州)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审批。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